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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產業人才培訓補助者,不
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