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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外,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變壓器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之間,應能耐壓一○分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