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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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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員暫代其職務;暫代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