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礦區減區、合併或分割,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礦區圖五份。
四、新舊礦區關係圖五份。
五、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
六、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七、如為採礦權,應送礦牀說明書圖五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