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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礦業申請人得因礦利關係,申請增減其所申請區域之面積;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