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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