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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