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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