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5 21: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密文書之收發、陳轉及處理。
二、印信典守。
三、國會聯絡工作。
四、施政計畫之彙整、管制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
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
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
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