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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二年以上。
三、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符。
四、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五、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具有完備之會計帳冊。
六、隱匿財產或防礙本會查驗或稽核。
七、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