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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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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
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