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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訓導實施情形,並謀改進
,由級導師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各班導師及級導師,應出席全校訓導會議,研究關於全校訓導之共同問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