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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體育團體或法人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小組,赴學校體育班訪視;訪視結果,應作成報告,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學校改進。
前項改進結果,應作為第二十二條評鑑項目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