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3: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處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成立之內容。
五、調處成立之日期。
六、其他爭議處理機構認為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