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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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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專職族語老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辦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專職族語老師有重大違失情事、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者,學校應與其面談,就教學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