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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