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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
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