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核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
五、依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