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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臨時董事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代行董事會職權一年期限屆滿,法人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聲請法院延長,每次一年,總計不得超過四年。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職務時,由董事會推選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董事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