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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