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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