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4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發行商業本票。
二、發行公司債。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