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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