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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