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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