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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核。
七、主辦會計。
八、協助辦理前七款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業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