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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險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人應定期將理賠案件資料傳輸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
二、保險人在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限額扣除已先行給付受害人金額後之餘額內,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負給付責任,且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三、保險人於接到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通知及單據文件,應於四十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給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