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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資訊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將各作業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設備之日誌及稽核軌跡集中管理,進行異常紀錄分析,設定合適告警指標並定期檢討修訂。
二、應建立資訊安全事故通報、處理、應變及事後追蹤改善作業機制,並應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三、如有資訊安全事故發生時,其系統交易紀錄、系統日誌、安全事件日誌應妥善保管,並應注意處理過程中軌跡紀錄與證據留存之有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