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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之使用者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儲值款項,不在此限。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經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儲值款項比例,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