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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