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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
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
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
人員所屬銀行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銀行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
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