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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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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喪失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控制性持股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