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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開始營業日期。
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
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
四、災變備援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