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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