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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辦理稅款記帳之外銷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關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停止其六個月以下之記帳:
一、應補繳之稅款及滯納金未能依限繳清。
二、對於主管機關、經辦機關所要求之資料未予必要之合作或拒絕提供者。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內銷者。
四、非加工外銷原料矇混記帳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