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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
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