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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利潤中如包括該協定其他條文規定所得項目,各該其他條文之適用不受影響者,於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取得應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如同時符合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及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該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