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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