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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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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能證明確無銷貨事實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