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設立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菸酒,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其未稅移運菸酒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