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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