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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