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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軍用廣播電台之頻率,應力求穩定,一律使用晶體控制,其頻率容許差度
、呼號播報方式應遵照「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與
「電台工程技術標準規範」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