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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一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十五公里以上,全系之平均邊長不超過三十公
里為原則。二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八至二十公里之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