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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章規定運用受讓與之一般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繳交本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