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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不收取費用,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不得供給商用。其支援之時間,由雙方協議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