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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
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
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
關實施徵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