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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年七月底前由師管區分別彙
造「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報國防部備查。
儘後召集第二款核定人數之統計,應於每學年申請核定完畢後一個月內,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數之統計,比照前項規定以季報辦
理。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核定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第十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