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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三、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
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