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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附中文譯本。
前項文件及中文譯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前項文件於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中文譯本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